第41章 取保候审解除还是不解除(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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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在扑克牌系列案件中存在着一条一直都未被我们现的关联线,这是我们未来侦查的重要方向。至少黄轩案件中,我们现了以往从未现的关联。这是一个好的现象,我们需要进一步挖掘。”乔任强说道。
整个中午,专案组的三个核心人物都在讨论着,他们在黄轩案案以后,看到一些扑克牌系列案件中从未出现的线索。这让他们更加振奋。侦查工作就是这样,不怕困难,怕的是没有头绪。
“我马上抽调人手,充实专案组的力量。每一个线索都要有专人跟进。省厅最近也要派人来通市,相信他们也会带来一定的人力支持。扑克牌案件,在我看来已经到了决战的时刻了。”
“乔局,下午检察院通知我去开一个听证会。韩光明已经交了监督申请书,检察院准备去开个听证会。”刘龙说道。
“按照我们原定方案进行。这个孟强控制起来其实并没有什么用,那我们就放他出来。看看他想出来要干什么。但一定要加强对他的监控,绝对不能出现意外情况。”乔任强说道。
“是。”刘龙答应一声。
吃完饭后,刘龙与张秋本各自离开。在这个关键时刻,他们不敢有一丝延迟。刚才乔任强说得对,案件已经到了决战时刻。刘龙与张秋本谁也不想在自己的手中留下什么遗憾。
通市检察院在下午准时召开了听证会。
“申请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才适用取保候审。”
“但就本案来说,公安机关并没有可以证明申请人可能犯罪的证据,反倒是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申请人不可能犯罪的证据。无罪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清白。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也有足够的时间对无罪证据进行核实。因此申请人并没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
“申请人是一位外科医生,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工作生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侦查案件,保护公共安全。”
“但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能没有底线,没有凭据,随意滥用。就本案来说,在侦查机关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为此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解除申请书。但公安机关拒绝解除取保候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据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对通市公安局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决定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韩光明在申请书中说得比较深一些,口气严厉了一些。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毕竟,公安机关什么毛病也没有,你还找什么检察院。一旦挑毛病,就要把毛病说死。那种不明不白地表述,反而会监督申请形成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这一刻,韩光明也对公安系统与律师群体间的紧张关系的形成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刘队,你说一下公安机关拒绝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李锐说道。
“好的。其实我们拒绝解除对孟强的取保候审的理由也比较简单。因为他现在是本案唯一的嫌疑人。我们有权利对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刘龙没有多说,一方面韩光明说的对,现在公安还没有掌握孟强犯罪的有力证据,倒是辩护一方提交的无罪证据更能说明问题;还有一点,就是他今天来只是走个过场。这个过场不能太生硬,也不能太随意。想来想去,他摆出了一个蛮横的态度。也许这样的一个态度既能表达出公安机关不同意解除取保的姿态,还不会让孟强产生怀疑。
“关于辩护人刚才陈述的申请监督的理由,你有什么要说的?”李锐却是眉头一紧。这个刘龙不对劲呀。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常年打交道的。对于公安机关里每个人是个什么样的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的。这个刘龙可不是什么粗人,相反他的心思缜密,办事条理清楚。这次处理这件事如此生硬,比较反常。
于是刘龙越是什么也不说,李锐就越是让刘龙说。他要看看刘龙到底是打的什么算盘?
“我的意思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其实孟强也是符合的。一旦罪名成立,他可能判处的刑罚一定在有期徒刑以上。”
“至于这个可能吗,需要办案机关来定义。至少从我们公安机关看来,孟强是有嫌疑的,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是存在的。”刘龙无奈之下,还是说了一些理由。
“辩护人,公安机关的意见你听到了?”李锐说道。其实刘龙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嫌疑等等,其实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是一种可能性。
只有人民法院才定罪量刑。不过,之前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是要采取的。因此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上都是建立在一种犯罪可能的基础上的。
这种犯罪可能,最终由谁来把握?还不是由办案机关来掌握。当然也不是办案机关可以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办下来,证明嫌疑人是无罪的,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现在刘龙说,公安机关认为有可能,就对孟强采取取保候审,也说不上不对。只是未来若证明孟强无罪,则办案机关需要承担责任。
“我不同意公安机关的意见。”韩光明说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侦查需要,有力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侦查权力。如果把犯罪可能理解为一种纯粹主观的观点的话,也就意味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适用强制措施,这明显是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是相冲突的。”
“至少,犯罪可能要有一定的证据基础。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孟强的怀疑,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在之前刑事诉讼环节,辩护人已经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卷宗中的有罪事实并不成立。也就是说,卷宗中现有的有罪证据不具备证明孟强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明基础。也无法与无罪证据相对抗。公安机关于孟强存在犯罪可能的判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种情况下,坚持对孟强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明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目的就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限制办案机关权力,保障人权。如果允许办案机关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在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依据自己的猜测,就对公民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的。”韩光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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