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谋杀未遂之诉 堂审19(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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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谋杀未遂之诉:堂审(19)
公堂之下
韩申与符红跪在一块,在他们旁边站着一个留着山羊胡子的老头,他眼窝凹陷,皱纹满面,看着临危不乱,似乎是位经验老道的讼师。
冯姝这边站着的讼师是林仲春和孙肇州,两人都有实习讼师的证明,皆可上公堂为冯姝辩论。
原定是林仲春自己一个人,但孙肇州也需要增长实习经历,大家伙便让给林仲春打辅助。
三人成虎,多一个人就多一张嘴。
县令道:“开堂前,你们双方间已将诉讼状及答辩状送至我跟前。原告方的诉讼状我已基本了解清楚,现在由原告方再一次将基本案情以及诉讼请求等说出。”
诉讼状是孙肇州写的,林仲春润色的。
尽管大部分都被林仲春修改过,但孙肇州已经可以对诉讼状的基本架构有所了解。
捏着手里的诉讼状副本,孙肇州手抖的厉害,声音却没有一丝颤抖:“时二月十一,巳时。被告韩申与符红合谋,在原告冯姝保胎药中下了药,致使原告早产。由于被告二人的缘故,原告之女险些未能出世,故此,我方诉求如下:
第一,按照大靖朝新律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谋杀罪的处理,对被告韩申、符红二人给予处罚。
第二,判令原告冯姝与被告韩申婚姻无效,孩子归属于原告冯姝扶养。
第三,本次堂审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谋杀罪,言简意赅,指的是故意谋划杀人。
大靖朝的律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杀人可定义为谋杀,即有谋划的杀人,就是谋杀罪,当处斩刑。
韩申、符红的目标是冯姝肚子里的孩子,单单指控韩申家暴,可能不能够让冯姝从中脱身。
并且,决定以谋杀罪指控韩申、符红的,不仅仅是冯姝的想法。
本次的辩论主题,为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的辩论。
这不仅仅是对母体,也就是冯姝的故意伤害是否成立的问题,还关于孩子的生命权是否存在的问题。
主角,是冯姝的女儿。
韩申恨恨的看着孙肇州,越看越觉得对面的人眼熟。他之前来找自己,说是要来跟自己达成合作,现在却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与他的妻子站在一块,并且手里还拿着状告他的诉状书。
想来之前说要跟自己达成合作,都是阴谋。为的就是想找到证据,然后告倒他吧?
这可真的是讽刺呢!
县令:“现,原告就证据率先展开举证,待本官准许被告开口,被告再作辩论。原告开始举证吧。”
“证据一,韩府的桌椅板凳的痕迹。”林仲春道,“韩府的桌椅板凳的划痕个,能够说明我方肚子上的淤青是在韩府导致,对我方当事人的女儿亦造成了威胁,属于危险因素之一。”
她说话的时候,衙役已经把她说的桌椅板凳给搬了上来。
韩申知道对方会掌握一些证据,但没想过证据会在他的府里,那些人还把自己的东西给搬到了公堂之上,简直是离谱,甚至是欺人太甚!
他张嘴就要说话,却被自己请来的讼师用眼神给制止了。
现在还没有到他们言的时候,贸然开口,会被县令拍惊堂木用作警示的。
县令:“被告可有辩解?”
韩申请来的讼师道:“有。先,这些桌椅板凳不属于可以拉上公堂的证据,因为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归属于我方当事人,且我方当事人对于他们搬上来的证据毫不知情。
其次,当时胎儿尚且在原告的腹中还没有独立的人格。故此,我方对孩子就算造成了危险因素,也不至于侵害她的独立人格,所以原告方举的证据并不能对我方造成控告。
最后我方坚持认为,在没有实质性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肚子上的淤青并不能证明是我方当事人造成的。以上皆为我的辩解。”
县令:“原告?”
林仲春:“在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拥有独立人格的这个问题上,若是这位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大靖朝的新出的立法,那我建议你可以再去阅读一遍。未出生的胎儿分为死胎和活胎,出生的胎儿称为活胎,即顺利出生的孩子。
在处于母体的环境中,顺利出生的孩子也是拥有独立的人格的,因为她顺利出生之后,之前所拥有的东西,也就可以继承。
就像遗产中,有人指定某人腹中的胎儿继承自己的遗产,若孩子顺利出生,那其就可以继承被指定的财产,若没有顺利出生,那这财产就归顺位的继承人所有。按照这个道理来说,孩子的独立人格在这里也是可以适用的。”
县令认可的点了点头,他觉得林仲春说的在理,他看向被告方的讼师,道:“大靖朝的新律,汝仔细看了吗?”
讼师顿住,他看了,事实就跟林仲春说的一样:“回大人的话,新律草民是看了的。不过他们这项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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