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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
“证什么据!我说话你是不是没听,景阳侯府京郊的庄子上案当晚,玉堂春从戏子到学徒连烧火的丫头都让京兆府的给抓起来了。当时还不知道凶嫌在哪里,只知道是四个男的。段锦堂是男的,还是武生,审他的力度自然也就大了些。可这个段锦堂也是个硬气的,宁死不吐口。等这个福乐坊的命案案时,段锦堂已经是出气儿多进气儿少,彻底不中用了。你看他这画押。”高信立翻了翻案宗,找到几个案犯签字画押的口供上,段锦堂那份口供,只有掌纹和手印。还附写了一句话,大约是嫌犯不认字,不能签字只能画押。
“那……这也不通啊,段锦堂十九日晚就被抓紧京兆府刑讯了,二十日晚间怎么去犯的案子呢?”
“第一,二十日晚间没人见过他在哪里,没有人证证明他在案现场以外的任何地方,也就不能证明他不在案现场。第二,他自己的口供,证明是他犯案。”
“可是……”安韶华说了一半,自己先笑了。京兆府的人不可能说出,段锦堂案时就在京兆府的。所以这个黑锅,还真就是给段锦堂量身定做的。
再看看其他签字画押的口供,安韶华细细翻着案宗,越看心越沉,直坠得胸口闷闷的。仿似有一口怨气,咽不下去,吐不出来。
再翻看案宗,从最初的勘验格录、验尸格录、各方证人证言、那四张海捕文书,到物证、口供、画押,再到结案陈词,环环相扣,顺理成章,从案宗里找不到任何纰漏。若不是早知道段锦堂已经在牢里半死不活,光看案宗都要以为段锦堂是当着捕快的面儿犯的案子了。所有的疑点一个个都有了解释,解释不通的压根就没提。
最后,拟判主犯小玉楼、段锦堂、一枝春三人各仗一百,腰斩。另有从犯七人,五个砍头,两个黥面流放一千五百里。其余从犯二十三人,也就是玉堂春的那些个不大点儿的小徒弟和伺候的人,良籍的籍没,官卖;已是贱籍的直接充入军妓或女闾。至此案犯皆已伏法,案犯三十三人已验明正身暂扣押于京兆府大牢。案宗十三册,送呈刑部复核。
除去那些格式化的遣词造句,洋洋洒洒装订一册的结案陈词其实也就是两三句话。
整个案宗没有往景阳侯府方面牵扯半分,只在开始提了一句,案地点是在景阳侯府的庄子上。至于郑家更是没有出现。等行刑之时,也只是一句“今某年某月某日,小玉楼、段锦堂、一枝春三人,买-凶-杀-人,致八人死亡,又杀五人灭口,共一十三条人命。证据确凿,据大祐刑律,判腰斩之刑。”也许还要加上几句判词以作点睛之。
几年之后,就不会有人记得曾有个玉堂春,只记得那如今红透半边天的各种女戏班子。也不会有人记得小玉楼,十一岁登台,会唱很辣的刀马旦,会立着眼睛唱那句“我一剑能抵百万兵”。
“这案子,就这样……定了?”安韶华说这话的时候,只觉得嗓子干,吐字艰难。听到这里,要是再听不出来上头指的是哪里,安韶华就真是白活了。
就像高信立说的,左不过几个戏子舞娘,搁在平日里关上门打死了连个响动都不会有。就算牵扯进去了景阳侯府的子嗣,也是个不清不楚的外室子。能劳动皇后娘娘说这么一句话,已经是他们的造化了。
安韶华心中五味杂陈,烦闷异常。就算只是几个戏子舞娘,算不上玩意儿的玩意儿。可不是这样的道理。国家律法是不容这样亵渎的,明明知道真凶在逃,只因为上面一句话,只因为如今郑氏家族如日中天,就这样草菅人命,安韶华不能坐视。
随手翻着案宗,其实细究起来还是能挑出一点可疑之处的,但是算不上纰漏,也难以用来翻案。那石玉红就是双身子死的,安韶华直觉玉堂春的人就算想报仇,也不会去向一个双身子的外室去。至于买四个凶手去庄子上明目张胆地杀人,更是无稽。还有,安韶华点着案宗上的一页,种种迹象表明,小玉楼是在景阳侯府庄子上的案当日才知道那外室的住处,可那丫鬟却是案头一天去买的石比雨相。
石比雨相……想到这里,好像有什么蹊跷之处一闪而过。
“爷”
安韶华回头,是福贵。福贵是刑部备案过的小厮,有事可以领腰牌进入。福贵附在安韶华耳边,小声说“爷,刚才欢喜过来了,阮家好像出事了。”
阮家?欢喜?
安韶华这才想起,今儿个一早是月娥身边的嬷嬷来求他,让月娥回阮家看一看,他是同意了的,还让欢喜跟着去了。看这天光不过是未时末申时初,这么早就回来了。还说出事了。得回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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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要说:
女闾,感兴的可以查一下。就是官妓的一种。在某些朝代,朝廷收入的一部分是这样来的。而这些女人的来历,一般都是犯官亲眷。大家想一下啊,曾经的小姐啊夫人啊,细皮嫩肉不说,还不小家子气。
至于后文的“官卖”,官卖区别于私卖。像现在的古代文常见的,脑袋上插根草自卖自身的,那是私卖,可以卖终身契,也可以按年签约(话说某种程度上跟现在的劳动合同差不多)。官卖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犯官亲眷,还会附带一句“几代怎样怎样”,这就是说不光他她本人,连同几代的孩子都得为奴。另一种是犯官的仆从奴婢,仍然买成仆从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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