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裁决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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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差不多一个星期之后,我和李建彬都收到了来自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过来的一份文件,不用看我就知道肯定是那天劳动仲裁庭开庭的裁决书了。
我拆开了寄给我的文件,打开一看,果然和我预想的一样,于是我拿起那一份裁决书读了起来。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长劳人仲案字[2o2o]第xxxx号
申请人:李建彬身份证号: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饶xx湖南华胥律师事务所特别委托
被申请人:湖南天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
案由:非法开除补偿
上列双方因非法开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并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建彬及其代理人饶xx到庭,被申请人代理人李光金和刘雯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程:申请人自2o1o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系被申请人水务事业部总经理。2o2o年x月x日,被申请人总裁杨聚强在公开场合表辞退申请人的言论,后于x月x日,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申请人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但是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过十年,担任水务事业部总经理已过六年,期间工作一直正常开展,突然出现被申请人所说的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岗位这一点。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双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整。
被申请人虽然有代表出席但是对申请人的主张持不认可态度但未提供相关的答辩和证据材料。
本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于2o2o年x月x日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未提出能够证明申请人能力不达标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满十年,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人民币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代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庭审记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遭到被申请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未能证明解除劳动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了月工资标准的有效证据,本会予以支持。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人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双倍的赔偿金。
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于xx
二零二零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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