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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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在北京学习,在一些夜晚,写过很多的句子,用寒风做韵,用雪花润墨,用月光布一场相思的局,只为,换一次与你的相遇,只此一次,就足够美丽。
五明觉得,一个转身埋藏多少过往,一眼回眸读懂多少沧桑,愿这一季冬天,你我各自安好。
五明的微笑,生来骄傲,不爽绕道。你如果是限量版,五明就是绝版。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老师继续讲(二)美国的法院组织
老师说,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出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老师将这两套法院的组织形式及其管辖权限分别介绍如下:
1。联邦法院
老师说,美国的联邦法院不同于西德、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国的联邦法院,后者的联邦法院是设在各级法院之上的,一般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而美国联邦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有三种:(1)地区法院;(2)上诉法院;(3)美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共有八十七所,分设在全国各州境内。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判。上诉法院共有十一所,是第二审级法院。最高法院设在都华盛顿,由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最高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构,其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后任命,并终身任职。最高法院在涉及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九名法官共同审理。除上述一般的联邦法院外,还设有特别联邦法院。如受理有关税收、游关、专利权方面的诉讼案件的联邦法院,以及受理涉及国家责任问题的案件的联邦法院等。此外,美国法律还授予某些邦约行政机关或委员会以审判权。对于这些机关的裁决如有不服,可向一级的联邦法院,如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力,就是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此项权力并不是来自美国宪法的规定,而是由美国联邦法院在18o3年的一个判例中确立起来的。依据这项权力,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有权对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如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可拒绝执行,而且有权对各种法院实行的判例法进行监督,如认为某个判例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2。州法院
老师说,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而且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州只设有两个审级的法院,即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有些州则设有三级审法院。大多数州把最上一层法院称为最高法院,但有些州则采用不同的名称。此外,各州还设有一些特别的民事、刑事法院。
老师说,关于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分设问题,现在大多数州已实现统一,两种诉讼均由同一法院受理,只有五个州仍保留独立的衡平法院,专门审理有关衡平法的诉讼。
3。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老师说,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管辖权。在确定联邦法院是否有审判权时,主要是依据是:第一,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二、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除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且,即使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但凡是第一审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州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美国法的渊源
老师说,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自十九世纪末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某些美国法学家认为,现在的美国法律制度既不是纯粹的判例法,也不是完全的成文法,而是一种混合的制度。虽然如此,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即使是成文法也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挥作用。
老师说,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法组成的。
老师说,十九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的“先例拘束力”的原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着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因此,在适用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时,美国也有它的特点。
老师说,按照美国的解释,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老师说,美国法律制度的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结果。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法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展的要求;但另一方面,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用,因此,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如果立法者认为法院的判例偏离立法的目标太远,他们可以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匡正。
老师说,美国的判例数量是很大的。据统计,单是各州和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大约要判处二万三千件到三万件案件,全国每年大约要出版判例汇编三百五十卷。要熟悉这样浩繁的判例是十分困难的。
老师说,为了克服各州判例的不确定性和有矛盾的地方,把各州的判例法统一起来,1923年成立了美国法学会。该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整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这些法律重述采取法典形式,分为篇、章,由条文组成。法律重述的内容都属于州法的范围。
老师说,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法律重述》的汇编,一种称为“法院的重述”,内容是记载美国各级法院援引《法律重述》某项条文所作的判决,这些判决可能适用《法律重述》的原则,也可能抛弃《法律重述》的原则,或者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另一种称为《州与重述》,其内容是记载各州对《法律重述》所持的态度。从1952年以来,《法律重述》第二版已先后出版。
老师说,应当指出,这些“重述”本身并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属于私人汇编性质。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都是一些公认的判例法原则,因而也经常被司法机关参考引用。
2。成文法
老师说,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在联邦法律中,美国宪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上所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有解释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美国的一切其它法律,包括判例法,其力量都来源于宪法。因此,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判例,美国各法院都有权不予以执行。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取所谓“弹性”解释方法,这样就便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把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予以扬弃,以便更好地维护美国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
老师说,自十九世纪末叶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活动都大大加强,特别是在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方面,出现了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趋势。例如,关于反托拉斯方面的法律从189o年颁布谢尔曼法,189o年开始,都是以联邦制定的有关法律为准绳的。
老师说,由于美国的成文法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律的混乱情况日益严重,查找法律也十分困难。因此,从十九世纪下半期起,美国开始进行联邦立法的整理编纂工作。1926年颁布了美国法律汇编,亦称为美国法典,这是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的系统汇编,开始颁布时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为止的全部有效的法律,以后每年颁布一卷增补篇,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1928年起规定对法律汇编每隔五年定期修订颁布一次,增补五年间新颁布的法律,删除已被废除的法律。汇编的第一版公布于1934年,第二版公布于194o年,现在仍继续定期公布。但应当注意,这些法律汇编或法典不同于大6法国家的法典,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法律汇编只是把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加以系统编排,以便法律人员使用。按照判例法的原则,一切法律须经法院判例解释才有意义。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总是援引先例,而不是象大6法国家那样直接援引法律条文。
老师说,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法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称为行政法,这也是美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几十年来,美国成立了各各样的委员会,如“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股票与交易所委员会”、“全国劳动关系局”等。这些联邦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规章、条例有权处理有关的争端。它们虽然要受法院的监督,但它们受理案件时可以不受先例的拘束,并可以摆脱一般法院所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这些行政机构可以依据社会经济、政治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各种条例,用以调整这个时期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在当代美国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领域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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