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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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越想越气,连带看蔺长同的眼神都带了杀气。
蔺长同还在笑,仿佛在说:习惯就好。
不多时,在审判员的授意下,蔺律师好整以暇地开了口:“根据法院的调查和当事人口供,3月17日,xx路xx大饭店。姚祈风先生于晚上9:20离开1120房间,进入205房间和汤汤等三名女性进行性|交易,并于次日早7:16返回房间。我的当事人所言属实,并非无中生有、恶意捏造。我们认为,诽谤,须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我的当事人行为不构成本罪。我的意见是,无罪。”
汤汤注视着蔺律师,她总觉得这个人在某一瞬间的笑容是真的。
是啊。替公理行道,替无辜者发声,当然值得高兴。纵然过去的过去已然糜烂不堪,但往后的路,是光明的。
是光明的就好,蔺长同想。
然后,他笑着笑着,就笑不出来了。
因为秦与开始说话了。
“被告汤某在和我的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后,明知会对我的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仍因个人目的向社会散布姚先生的私人生活,致使其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汤某公然侮辱我的当事人姚先生,散布其隐私,应当予以赔偿。”
蔺长同不可思议地看着他——你不知道我已经放你们一马了吗?你们怎么听不进去呢?
秦与不动如山地回视他——法治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太多,违法者自然该受到惩治,但你们选择的方式不正义,也应当接受审判。
针尖对麦芒。
蔺长同哼笑一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你的当事人姚先生知法犯法嫖|宿暗|娼,难道还妄图寻求包庇吗?我的当事人固然揭发了他,也是他自取其辱。”
秦与不落下风:“固然是我的当事人行为在先,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侵权法》第二条,汤某在违反我的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将他的性|生活向社会公布,归入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应当依法受到裁决。”
蔺长同不明白他为什么这么固执,身体前倾和秦与对视——我都放你们两马了,你还不明白我什么意思吗?
秦与十分坦然——正义之下,我不明白你有什么龌龊心思。
蔺长同要气背过去——姚祈风有罪!你把我逼到绝路上我绝对让你的当事人吃不了兜着走。你没有选择,你只能顺水推舟给汤汤一个无罪,我也许能再放你一马。
秦与——放马的,有没有罪自有公理审判,法官们不是耳聋眼瞎的,该落的罪名一个也不会少,做错事的都应该受到惩罚。
蔺长同气不过地点点头。他算是明白了,这人真的敢卖委托人。
他说:“姚祈风对我当事人汤汤的指控本就不成立。他先是否认自己嫖|娼的事实,又宣称汤汤诽谤,不仅使我的当事人遭受网络暴力,还意图让她平白蒙受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姚祈风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秦与却义正辞严:“姚先生诬告陷害的罪名法院自会处理,但汤汤侵犯他人隐私一事也确系事实,不应因指控的不成立而消失。”
如果不是隔着两张长桌,蔺长同真的想和秦与打起来。这人还是和三年前一样,固执,古板,油盐不进,食古不化,简直是上个世纪的老古董,还以为自己沐浴着正义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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